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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泄愤砸车判缓刑 女子被禁一年不得接触前男友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11-20 07:58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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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刘嘉)一女子因感情纠葛砸坏男子车辆,造成男子5000余元经济损失。昨从武昌区法院获悉,该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法院同时向其发出“禁止令”:一年内不得接该男子及其近亲属。

  该30多岁的女子余某与男子施某因情感纠纷,2014年8月在武昌某小区地下车库,持砖头打砸施某停放在此的轿车,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太阳膜等破损。经鉴定,施某车辆经济损失5600元。

  案发后,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方指控,余某故意用砖头打砸他人车辆,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武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检方指控余某罪名成立。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决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对施某车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0元。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向余某发出“禁止令”:未经对方同意,余某在一年内禁止接触施某及其近亲属。

  办案法官解释,本案中,余某是因为情感纠纷而作出犯罪行为,对其判处“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接触施某及其近亲属,一方面为余某设置了一个冷静期和缓冲期,有利于避免余某一时冲动再次犯罪。从道德层面而言,有利于断绝余某和施某之间的关系,防止其对施某近亲属造成进一步伤害,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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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禁止令”

  武昌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这里所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是指容易诱发罪犯再次违法犯罪的活动。例如,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二是禁止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是指与其犯罪密切相关的区域、场所或者是罪犯进入该区域、场所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后果的。例如,发生犯罪的车站、酒吧、网吧等地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者应限制到剧场、车站、体育场馆等重要的公共场所等。三是禁止接触特定的人。这里所禁止接触的特定的人,是指受到犯罪侵害或者是容易引诱罪犯再次违法犯罪的人员。例如,犯罪中的被害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也不得少于3个月。

  (记者李亦中)

责编: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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