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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继承编:打印、录音录像也成合法遗嘱形式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6-04 21:46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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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6月4日讯(记者夏晶)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小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具有很强的时代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在1985年颁布实施的,那时个人拥有的财产有限,而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新变化,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如何来处理遗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陈小燕教授介绍,此次《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遗嘱方面有一个增加,一个删除。增加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这个就是在原有自书、代书、口头、公证遗嘱的基础上,对遗嘱的认定形式,增加了两种,即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民法典》 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删除的部分,是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陈小燕教授说,有些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在原有的继承法中,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因为根据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条规定,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

  陈小燕教授告诉记者,为了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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