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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住”在哪里?民法典明确规定:以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7-24 13:30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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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7月24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武法宣)自然人有住所,法人有没有住所呢?其住所又是以什么为准呢?如果不能确定法人住所,其实会有很多麻烦。

  甲公司是一家在某市A区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位于A区。王某因合同纠纷将甲公司诉至A区人民法院,后甲公司向A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同时提交了一份在该市B区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主要业务在此开展的相关证据,主张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迁至该市B区。甲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臧文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所以甲公司异议理由成立,应当将该案移送B区法院。

  臧文颖介绍,法人的场所可能有很多个,但法人住所只有一个。法人住所对法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如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法院文书送达地址等。法人住所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

  司法实践中,因法人登记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屡见不鲜。此种现象一方面拖延了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给不诚信登记的一方有了可乘之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需对此多加注意。

  法律小贴士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长期固定的中心活动处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确定公司住所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二是作为诉讼管辖的根据;三是在一定意义上是公司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定场所。

  【编辑: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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