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侵犯业主权益,业主可要求撤销 | 民法典解读之物权编
长江网8月19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武法宣)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小区广告位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业主觉得这个协议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能否要求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撤销这个协议?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对这一问题有专门规定。
某小区业委会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拥有小区楼顶广告位的出租权及前三年的收益权。张先生等5名业主以业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议事规则,侵犯了广大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和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有关决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潘捷认为,业委会在作出同意小区楼顶广告收益前三年归该物业服务企业所有、该物业服务企业拥有该广告位出租权的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委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其召开了业主大会,并表决通过了上述决定,业委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程序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潘捷介绍,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果业委会拿不出证据证实其召开业主大会,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业委会同意物业公司享有小区楼顶广告位出租权、收益权的决定。
法律小贴士
业委会权利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必须向业主大会负责并受业主大会监督,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为,不得超越其权限范围,亦不可作出与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管理无关的决定。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不少业主委员会基于自身利益驱动,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律程序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基于防范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损害业主权益的考虑,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业主撤销权作出了规定。
【编辑: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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