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带一脚却出了车祸,医药费谁承担?|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责任编
长江网1月14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同住汉阳某小区的李先生和贾先生,两人的工作单位相隔不远,李先生和贾先生商定每天早上李先生免费乘坐贾先生的私家车上班。一天早上,车辆即将行驶到李先生的工作单位时,贾先生驾驶的车辆躲避不及,与前方停放的一事故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先生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贾先生与前方事故车辆的司机顾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先生无责任。李先生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五万余元。本来关系蛮好的李先生和贾先生,因为医疗费用承担的问题,产生了矛盾。贾先生觉得,本来是做好事,现在却被要求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心里实在不是滋味。该怎么解决呢?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娄丹丹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明确发生交通事故时,无偿驾驶人在属于有责方时,驾驶人系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可以减轻其责任承担。
娄丹丹律师解释说,因本案中李先生乘坐贾先生的车子,贾先生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同乘”。无偿搭乘人李先生因无偿搭乘行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若不考虑这一因素而对驾驶人贾先生一方科以完全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律师了解到,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贾先生是处于一种疲劳驾驶的状态,李先生对此也是知晓的,其承认当天贾先生呈现困倦状态。李先生明知驾驶人贾先生属于疲劳驾驶,也未提出异议或不再搭乘,对事故发生后的扩大损失部分也有一定的责任,尤其是贾先生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李先生的损失,李先生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贾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情谊,经律师的上述法律分析,李先生在损失金额方面愿意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法律小贴士
好意同乘的释义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同事、朋友在上下班或旅游途中,要求搭顺风车的现象较为普遍,车辆驾驶人在不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这种行为既是助人为乐的体现,亦符合绿色出行的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此次民法典增设“好意同乘”条款,体现了法律保护同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保护同乘人权益和鼓励善良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
【编辑: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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