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李亦中)受害人段某某搭乘一辆货车回家,途中,货车制动失灵冲进路边沟中,导致段某某颅脑严重受创。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市中级法院昨日透露,二审法院近日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
2011年4月15日,段某某应刘某某的要求,到黄陂区蔡店乡刘家山村刘家修理水泵。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应刘某某的要求,为其运送货物及人员上下山。
次日,李某某驾车搭载刘某某的3名亲戚及段某某等5人下山,途经刘家山村彭家湾路段时,因制动系统失灵,加之李某某操作不当,驶入路外沟中,段某某跳出车外,严重受伤,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瞬间已处于车外,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机动车的第三者”。法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段某某的损失由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某财险湖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这家保险公司称,段某某不属于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而属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因车辆制动系统失灵,加之机动车超载及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路外沟中,致使段某某于车外受伤。段某某虽于车外受伤,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于车外遭受李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故相对于该车辆,段某某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因此,某财险湖北分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责编:田静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版权说明 | 豁免条款 | 联系我们
长江互动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鄂ICP证:02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406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 B2-201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