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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卖集资房后想收回房产 法院判决转让有效

2013-10-22 16:11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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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李亦中)东西湖区某单位集资建房,职工张某获分一套90余平方米的房子,因嫌集资房位置偏远,将其转卖给同事刘某。眼看着房价渐渐涨至2倍,张某妻子反悔,意欲收回,拒绝给刘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将张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市中级法院昨日披露,判决张某限期为刘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嫌单位集资房偏远转卖同事

  刘某与张某均系东西湖区某单位职工。2006年,单位集资建房,打算开发位于东西湖区金南一路某小区二期。张某、刘某均符合分房政策,但仅张某取得了购房资格,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5万元。

  2007年1月,因嫌集资房屋地理位置偏远,张某想转让该房屋。刘某听说后,有意购买,双方初步达成购买意向后,刘某当日便向张某支付购房款5万元。张某向刘某出具《收条》,载明:“张某购买的单位集资房产权归刘某所有。”

  次日,两人又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张某取得本单位某小区二期集资房资格,因嫌地域偏僻,夫妇自愿将此资格转让给同事刘某;刘某为此补偿张某5万元;房屋集资款由刘某出,用张某的名字交款;集资房手续由张某代办;今后无论房价涨跌,双方均不得后悔。

  2007年1月底,张某与单位签订了《武汉市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张某预定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3平方米,总价19万余元。

  同年4月,刘某分期向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房价翻番卖主生悔意拒过户

  2008年11月,该单位某小区集资房竣工,向职工发放钥匙。同时通知购房职工缴纳住房尾款、设施维修基金、天然气报装等费用。刘某将该款以张某的名义交付给单位财务处。单位向刘某出具了交款人为张某的收款收据原件。

  房款付清后,刘某于2008年12月以张某的名义领取了房屋钥匙,并装修入住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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