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徐丹丹)江汉区吸毒男子马某,离婚时自愿将房产赠予前妻,但事后反悔。前妻将其告上法庭,马某辩称签离婚协议时因吸毒精神不正常。市中级法院昨日透露,马某没有证据证明签离婚协议时处于精神不正常状态,二审判决其赠予有效。
马某与刘某婚后感情不和,且马某染上毒瘾,2012年11月,双方在江汉区民政局登记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马某自愿放弃位于江汉区唐家墩一套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一次支付马某5万元。
事后,马某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刘某。今年3月,刘某将马某诉至一审法院。
马某辩称,是在吸食大量麻果类毒品后才在刘某事先准备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因此,当时思想意识并非正常状态,即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刘某与马某应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马某称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因吸食麻果,导致思想意识并非正常状态即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证据证实,且双方已依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故对马某提出的理由,不予支持。判决:刘某与马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位于江汉区唐家墩的一套房屋所有权归刘某。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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