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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企涉嫌财务造假 举报人要求公开处理决定胜诉

2014-01-27 10:27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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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李丽 徐丹丹)武汉某国企涉嫌财务造假,被退休职工举报。财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处理,却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处理决定,被职工告上法庭。市中级法院昨日审结该案,要求被告公开处理决定。

  苏某系某国企退休职工,曾多次向财政部门举报其单位涉嫌财务造假等问题。财政部门查实后,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苏某认为该处理决定应属财政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财政部门公开该信息。但财政部门征询苏某所在单位意见后,以该决定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苏某不服,于2013年6月将财政部门告上江岸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财政部门的回复,要求其依法公开处理决定。

  武汉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处理决定系财政部门依据职权对某国企财务违纪违规问题查处过程中制作的文书,主要内容为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相关处理意见,其内容不属于能够为某国企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财政部门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此文件,于法无据。终审判决撤销财政部门的该项回复,限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要符合法律,若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不公开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审查涉案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责编: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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