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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照顾父母赠与女儿房产 老人因矛盾欲收房被驳回

2014-01-27 10:48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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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记者李亦中)武昌区一位老人赠与女儿一套房产,后因家庭矛盾,老人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武昌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驳回老人诉讼请求。

  居住武昌中南路某小区的刘老汉今年80多岁,养育两儿一女。2007年,女儿刘某下岗,刘老汉想让她回来照顾父母,将所居房屋赠与女儿作为报酬。刘某答应了父母的请求。

  2007年4月,刘老汉组织几个子女召开家庭会议约定,如果刘某尽赡养义务,尽心尽力照顾好老人,为两位老人养老送终,老人将其名下房屋赠与刘某。为显示父母对其他子女的公允,刘老汉要求刘某向另外2位兄弟每人支付5万元。几个子女去公证处将此赠与内容予以公证。

  几天后,刘老汉依约与女儿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未约定付款时间,随后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刘某。刘某也尽心尽力赡养两位老人,并分别给哥哥和弟弟各5万元。

  2012年12月,老汉的另两个儿子因房产与刘某发生纠纷,刘老汉也卷入这场纠纷。刘某对父母开始不管不顾。社区居委会两次调解无果。

  去年6月,刘老汉将女儿起诉至法院。刘老汉称,2012年12月起至今,刘某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双方关系恶化。鉴于刘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要求刘某归还房产,并承担房屋转让过户中双方应缴纳的全部费用。

  刘某辩称,她与父亲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她按父母要求向兄弟支付了10万元,取得的房屋不是无偿的;即使是赠与合同,原告也超过了撤销的一年时效;并且子女照顾父母本身就是法定义务,不属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武昌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虽然与刘老汉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刘某并未支付与房屋价值相等的钱款,双方所签订的实际上是附条件赠与合同。刘老汉申请撤销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未依约履行照顾父母的责任,且双方均认可刘某自2007年至2012年12月照顾父母生活的事实,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刘老汉的诉讼请求。

    三种情形才能撤销赠与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告能否行使撤销权。

  关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告刘老汉与被告刘某均认可,刘某取得该房屋的前提是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刘老汉与刘某虽然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2007年4月刘老汉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刘老汉及其他子女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刘某实际已各支付5万元给其哥哥弟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刘老汉与刘某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际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刘老汉能否行使撤销权呢?

  刘老汉主张刘某未按约定履行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老汉对刘某未依约履行照顾父母生活负有举证责任。但刘老汉未能提供证据,且还认可刘某自2007年至2012年12月照顾父母生活的事实;之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能因此认定刘某不尽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刘老汉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编: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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