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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编导“姐妹易嫁”带来大麻烦 离婚证难办

2014-02-10 11:05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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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钟先生为早日抱上外孙,竟编导“姐妹易嫁”,不料,大女儿婚姻破裂,办理离婚时,大麻烦来了!昨日,从汉阳区司法局获悉这段荒唐事。

  家住汉阳阳新路的老钟育有两个女儿,没有儿子一直是他的心病。2009年,大女儿欣欣年满20岁,小女儿琪琪17岁,小女儿已处有一个对象。当年底,琪琪发现意外怀孕,此事被老钟得知,先是一顿臭骂,与妻子商量后决定,如果是男胎就留下来。

  经B超检查,确认是个男孩,这事让老钟既喜且愁,他盼望家里能有个男孩。但琪琪未到结婚年龄,不说办不了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也不好开,即使生下孩子,未婚先孕的事传出去也不好听。

  老钟与妻子商定:先让已达婚龄的大女儿欣欣与琪琪的男友登记结婚,外孙出生的事就顺理成章了;将来等欣欣有男友需结婚时,再让她的未婚夫与琪琪登记,反正肉烂了,在自家锅里。

  事情的发展尽在老钟的掌握之中。几年间,欣欣和琪琪先后结婚生子,每次过年过节,看着两个小外孙,老钟有说不出的满足感。

  然而,好景不长。去年底,欣欣与“真实老公”的婚姻走到尽头,这婚如何离?老钟犯了难。今年1月,老钟到汉阳区司法局法援中心咨询。

  朱律师了解整个事情缘由后说,老钟的大女儿“离婚”,只能根据法定程序办理,这个事还真麻烦。他解释,《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规定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是有真实结为夫妇意愿的男女,而本案中,欣欣肯定不属此类。

  如果解决离婚难题,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一条规定,“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即由两个女儿以当初的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向民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当年的结婚登记。

  然后,再用两种方法解决当前难题。按非婚同居解决两个女儿的各自家庭状况,其中包括子女抚养、同居财产分割等问题;两个女儿及女婿,再以真实身份登记结婚,然后大女儿再办离婚,办理相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元斌

责编: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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