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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酒店门口摔伤致残 酒店未赔30%费用

2013-12-16 13:36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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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报)本报讯(记者李亦中)汉口刘先生前往二七路某酒店就餐,因下雨地面湿滑,不慎在该店门口摔倒,撞到玻璃门上致九级伤残。他要求店方赔偿遭拒,诉上法庭。市法院二审日前判决,店方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在2012年5月7日下午6时许。事后朋友将刘先生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刘先生被摔致椎间盘向后突出,并椎管狭窄,其一共支付医疗费7.5万元。

  同年9月,湖北某司法鉴定所对刘先生伤情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残疾程度属九级残疾;后期医疗费8000元;治疗终结及休息时间为伤后15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40日。

  刘先生认为自己摔伤致残,二七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时,他前往二七店就餐正值傍晚,天又下大雨,能见度降低,而顾客必须通过酒店的玻璃门廊,而当时透明的玻璃幕墙上并未张贴醒目的警示标志,致使他本人判断失误。其次,二七店门前有三级铺上瓷砖的台阶,当天酒店对该台阶未设置任何安全提示标志,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也未安排人员引导顾客,导致刘先生上台阶时滑倒。

  刘先生据此向二七店索赔,遭到店方拒绝,于是将该店告上法庭。

  一审江岸法院查明,事发时,二七店未在店门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遇到下雨亦未在门口台阶处采取防滑措施,其未尽合理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对刘先生的受伤应承担适当责任。刘先生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在行走中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二七店应对刘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6万余元。

  二七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酒店应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酒店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应为顾客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对其因安全管理的疏漏,造成公众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适当责任。

  具体到本案,当日傍晚天下大雨,能见度大大降低,刘先生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在下雨地滑及视线模糊的情形下,应该而且能够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他却没有尽到,是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二七店作为餐饮服务公司,明知下雨天铺上瓷砖的台阶更加湿滑,可能对顾客带来安全隐患,但其既没在店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未在门口台阶处采取防滑措施,是一种疏于安全管理的行为,于此对顾客造成的人身伤害,亦应承担适当责任。

责编: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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