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突发专题 > 法治报道 > 首页焦点图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终止上班遇车 可停工留薪

2014-01-06 11:10我要评论
分享到: 6.02K
字号:T|T
漫画 职文胜

  实习生余倩

  (长江日报)(记者李亦中)一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次日依旧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已不存劳动关系,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上法庭。昨日,江岸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该女士诉讼请求。

  周女士2003年入职江岸区某小学,任生活老师。直至2011年9月1日,小学才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从当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周某辞职,应按学校有关制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学校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2010年5月,学校开始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缴至2013年9月。

  合同到期后,学校既没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与周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012年9月1日,周某依旧去学校上班,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医院诊断为跖骨基底部骨折。该校自当年9月起停发了周某工资。

  2013年7月,周某向江岸劳动人事部门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周某与该小学2012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其与学校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学校支付2003年2月至2013年7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该小学辩称:2012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周某自2012年9月1日起未到学校上班,校方也没有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属于法定的终止情形,双方2012年9月1日及以后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9月13日、17日,学校向周某分别寄出一份内容相同的《关于劳动关系已终止的通知》,载明:根据双方于2011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8月31日终止。

  法院认为:周某与学校于2003年1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9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学校没有向周某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且一直在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9月,所以双方劳动关系不因2012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2012年9月1日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那天,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未办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昨日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会出现两种结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自己如有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学校没有与周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保持的期间应根据停工留薪期来确定。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应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本案中,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学校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学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确定了周某的停工留薪期,且周某尚未进行工伤认定,故在停工留薪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宜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周某待停工留薪期确定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责编:田静

分享到: 6.02K
合作网站

网站简介网站地图版权说明豁免条款联系我们

长江互动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鄂ICP证:02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406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 B2-201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