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等四人因好奇而观看姜某峰的车辆并用手敲打车窗,但“四人并未对姜某峰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法侵害”,因此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此外,对于辩护律师对罪名的意见,法官表示,姜某峰于2004年已获得A2机动车驾驶资格,作为一名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人员,其理应知道开车撞击他人的后果,却仍然在明知何某等人在车辆前方的情况下不计后果地开车冲过去,可见姜某峰罔顾他人生命,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姜某峰的家属积极代姜某峰全额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了谅解,同时何某等虽然没有过错,但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综合姜某峰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姜某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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