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享受政策的商贸服务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保险费),由每人每月317元提高到366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218元调整为251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79元调整为92元,失业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23元。
享受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费),由每人每月159元提高到184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109元调整为126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58元。
6个远城区将根据各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同步调整商贸服务型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标准上调后,社保补贴享受对象条件、审核程序仍按现行规定不变。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