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介绍,去年6月15日,一位朋友向他借了10万元,当时对方给他打了一张借条,为了保存字据,他还特地将这张条子复印了几份保存。由于最近搬家,把那张欠条弄丢了,只剩下复印件。郭先生多次找对方讨要,对方却坚持要其出示条子,否则拒绝还账。郭先生对此十分困惑:“如今,对方一分钱也没有还,我准备到法院告他,请问借条复印件能作为证据起诉吗?”
【律师说法】
湖北正大律师事务所高杰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书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但原件已不存在的,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除外。”因此,复制件不能单独使用,只有当其他证据证明复印件和欠条原件一致,才有利于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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