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时,21岁的小何还是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专业大三学生。当年7月,她寄宿在汉阳马沧湖一仓库中做兼职。
当年7月5日晚回家途中,某公司仓库窜出两只大狼狗将其咬倒在地,进行厮咬。该公司看门人后来将狗喝止,但是何小姐的脸、手、臀部等多处受伤。
经医院检查,她的右手筋已被咬断,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此后,狼狗主人肖某仅垫付几百元钱就不再过问。经过屡次催要,肖某与小何签订私了协议,同意赔偿6000元。但肖某付了4000元后不再付钱。
同年12月,何小姐一纸诉状将狼狗主人肖某和仓库主任盛某告上汉阳法院,索赔8万元(含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去年6月,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肖某和盛某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5.6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4000元。肖某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4月,市中院驳回肖某上诉,维持原判。今年6月25日,经执行法官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肖某立即付何小姐1万元,其余的赔偿分期付款必须今年11月底付清。
但是到目前为止,小何早都已经大学毕业,结婚怀孕了,还是没有见到一分钱。她还不得不在江夏与汉阳之间来回奔波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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