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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2009-01-15 17:50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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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郝琦 通讯员 彭燕娥)今日(1月15日),武汉市劳动保障局传来好消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筹资水平由过去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40元,多出的部分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其他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居民医保在门诊治疗重症和慢性疾病的病种从3种扩大到10种,即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及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给予补助(医保基金的年度支付限额详见附表)。

 

  统筹基金支付居民住院的比例得到提高。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由60%提高到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由50%提高到6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40%提高到50%。

 

  以上新措施将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

各病种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情况表

 

       

序号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元)

1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

50%

30000

2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50%

30000

3

恶性肿瘤放化疗

50%

30000

4

高血压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50%

4000

5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50%

4000

6

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50%

1600

7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50%

4000

8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50%

1200

9

系统性红斑狼疮

50%

2800

1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50%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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