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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购房申请常住户口 武汉市出台新政策

发表时间:2009-01-20 07:30

来源:长江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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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消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秦千桥 方定信)昨日,我市出台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新政策,即日起开始施行。

  中心城区须购房100平方米、50万元

  凡户籍不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员,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即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户籍不在本市及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一套住房一般可迁入3人户口

  符合入户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允许入户,但须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购买二手房不办理入户

  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住宅房。购买二手房不被允许办理落户手续。

  时间界限:2008年11月1日

  购房入户政策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为界:住房申请人在2008年10月31日(含)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条件申请办理;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新户口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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