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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沪渝蓉沿江高铁 上海至南京至合肥段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沪渝蓉沿江高铁上海至南京至合肥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发改函〔2021〕480号)和长江沿岸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新建沪渝蓉沿江高铁上海至南京至合肥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长江铁路工函〔2022〕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上海市、江苏省和安徽省境内,包括正线及相关工程。正线起自上海市新建宝山站,总体向西经上海市宝山区、嘉定区、江苏省苏州市下辖太仓市、上海市崇明区、江苏省南通市、泰州市、 扬州市 、南京市、安徽省滁州市、合肥市,接入合肥市肥东站。正线全长526.032公里,其中,完全利用或线下工程利用南通市境内的盐通铁路段共计6.837公里,新建段长519.195公里。正线按高速铁路标准建设,为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设计速度350公里/小时。正线各段运行列车对数近期(2035年)预计为83对/日至116对/日,远期(2045年)预计为107对/日至132对/日。相关工程包括 上海枢纽、南通地区、扬州地区、南京枢纽、合肥枢纽和南京枢纽普速系统改建工程 ,相关工程设计速度为80至250公里/小时。正线设车站16座,其中,新建10座,改建5座,利用既有1座。南京枢纽普速系统改建工程设车站5座,其中,新建1座(与正线南京北站共站),改建4座,拆除浦口北站。 该项目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基础〔2021〕1629号文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声环境、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 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图源: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融媒中心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经过沿海滩涂与海洋生态区、长江三角洲城镇及城郊农业生态区、江淮丘陵岗地生态区,包含森林、灌丛、湿地等植被类型,分布有野大豆、野菱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小灵猫、中华穿山甲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项目将占用部分植被及湿地,施工、运营等将可能对相关区域野生动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响,新增人工构筑物将可能与原有景观不协调。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对线路进行比选和优化后,项目以隧道、桥梁、路基等形式穿越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安徽琅琊山国家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以上敏感区均无站所,除施工便道和施工栈桥外,均无其他临时工程,项目实施将可能对上述敏感区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噪声及振动影响。正线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各类声环境敏感目标771处、环境振动敏感目标538处。受既有铁路和公路交通噪声及其他噪声等影响,137处声环境敏感目标现状噪声超标;环境振动敏感目标现状均达标。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据预测,运营近期在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有718处声环境敏感目标噪声超标;落实拆迁措施后,运营期振动敏感目标均达标。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主要以桥梁形式跨越杨盛河、浏河等多条河流,以桥梁形式穿越归江河道江都城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滁河章辉段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全椒县三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隧道形式穿越全椒县黄栗树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隧道、路基、桥梁形式穿越滁州西涧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项目实施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隧道排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隧道涌水可能对局部区域居民用水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电磁影响、扬尘污染、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区域,一旦发生渗漏可能会污染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导致次生环境污染,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加强边坡支护等,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隧道洞口等区域设置栅栏等防护措施,施工尽量避开周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集中时段,涉水施工尽量选择在枯水季节,优化桥梁设计,尽量减少涉水桥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破坏的植被、河滩地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根据其习性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噪声、阻隔等不利影响。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针对施工中新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和我部报告。采取强化土石方管理、加强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弃渣,弃渣排向指定弃渣场,落实先挡后弃要求,加强弃渣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加强堆存的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
(二)加强生态敏感区保护。尽最大可能避让和减少占用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敏感区,除环评文件已列外,尽量不设置其他大临工程;采用低噪声设备,尽量缩短敏感区内施工时间,严禁向敏感区内排污倾废,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减轻对其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生态敏感区内生态修复应结合其主要保护对象生境恢复需求开展。
针对穿越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路段,除环评文件已列施工栈桥外,尽量不设置其他大临工程;优化桥墩设计方案,涉水桥墩施工采用围堰法施工,栈桥及围堰的搭设与拆除工作选择在9月至次年1月,尽量避让鱼类重要保护期;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水生生物监测,采取必要的强化保护措施;施工期一旦发现受伤、搁浅、受困的中华鲟、江豚以及其他受伤的珍稀濒危物种应立即停止涉水施工,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落实增殖放流、植被修复等补偿措施。针对穿越安徽琅琊山国家森林公园路段,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除环评文件已列施工便道外,尽量不设置其他大临工程;施工期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运营期森林公园范围内桥梁下方不应设置防护栅栏,减缓对野生动物的阻隔影响,维持生境连通;加强对二郎隧道顶部及周边植被跟踪监测,根据影响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针对穿越江苏省重要湿地和南京市重要湿地路段,优化桥墩设计方案,尽量减少水中墩,涉水施工需避开经济鱼类、洄游鱼类的主要繁殖期、洄游期(3至9月)。除环评文件已列施工栈桥外,尽量不设置其他大临工程;施工结束后实施生态修复和补偿,落实湿地占补平衡。
应主动对接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依法依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针对涉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路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环境振动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针对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提出的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纳入工程拆迁一并实施。对全线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优先采取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仍不达标的,再辅以隔声窗措施。在声屏障设置时,根据实际情况与铁路线路封闭等工作相结合。对位于包夹地带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对美罗家园宝欣苑六村、在建凤凰三居二期、文承熙苑小区、月塘小区、景福佳苑、新建高层小区等高层敏感点采取半封闭式声屏障措施;对仁和家园、通富佳苑、通富佳苑二期、凤凰三居苑小区、在建华侨城、南京六合中专学校、新郑营及在建建发和著小区、裕民家园、永丰新寓、在建翡丽东方等高层敏感点采取特殊高度或折角式声屏障措施。下阶段,应就封闭式声屏障等关键技术开展专题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针对声屏障开展专项设计,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满足降噪效果要求,切实满足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
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强化必要的防治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及站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物;必要时,合理优化调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关区域规划。你单位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涉水桥墩施工工艺,采用水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钢围堰施工工艺。加强隧道施工排水的源头控制,做好超前地质预报,丰山隧道开展清污分流工艺设计,尽可能减少隧道施工废水。隧道开工前应制定应急预案,对全椒县黄栗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滁州西涧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分散式水源进行跟踪监测,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保障居民供水。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定期清运,不得直接排放。运营期站所污(废)水经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下阶段,应结合站场污水量及当地气候条件、区域或行业内实际应用案例等,优化站场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做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措施有效。
(五)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制定和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方案。牵引变电所、通信基站等选址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牵引变电所场界工频电场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规定,加强运营期电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强化绿色施工,选用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具备条件的,采用新能源施工机械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拌合站、砂石料场加工区等采取密闭设计或强化抑尘措施;采取密闭运输、苫盖、洒水抑尘、车辆及路面清洗等措施,强化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暂存区域的环境管理,应符合防渗漏、防扬尘等相关环保要求。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编制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包括生态环境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理及监测、环境管理、接受生态环境监管等情况,定期报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公众关于项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南京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合肥市、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以及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南京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合肥市、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南京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合肥市、滁州市人民政府,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南京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合肥市、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长江沿岸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17日印发 来源 生态环境部官网 新媒体编辑 陈一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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