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化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用工矛盾,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将陆续发布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系列解答。
对于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工资报酬的支付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重庆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标准:
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职工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
来 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姜念月) 编辑:胥婉桢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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