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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装修茶馆甲醛超标难闻茶香 装修公司被判退款

2014-01-27 10:35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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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李亦中)品茶讲究闻香尝味,硚口某茶馆因装修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不过关,茶馆老板认为影响了生意,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硚口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装修公司返还茶馆老板全部装修款共8万余元。

  2012年9月,余某承租硚口区京汉大道两间商铺,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方式装修所租赁房屋,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室内空气标准。此后,余某分两次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85500元。

  2012年11月中旬,装修接近尾声,余某感觉室内异味浓重,常人无法久待,请求与装修公司协商处理。但装修公司置之不理,并且拒绝交工验收。余某遂委托环境检测部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结论为:机房甲醛超标8.1倍,大厅甲醛超标4.1倍,仓库甲醛超标3.3倍。

  余某认为,空气质量不达标,不仅一般经营场所不允许,更别谈是对空气质量要求比较高的茶叶经营行业。装修公司的行为,导致其未能营业,违反了双方关于装修工程空气质量的约定、国家关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强制规定,属根本违约。

  2013年11月,与装修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余某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房租、市场营运费14万余元,退还装修合同款8万余元,并拆除装修。

  装修公司称,余某以空气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不合适,即使有空气质量问题也仅仅是对治理空气质量产生的费用负责。并称余某鉴定标准及取样程序存在问题,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重新鉴定。

  经双方同意,硚口区法院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为:大厅、品茶室、办公室、休息室,甲醛浓度均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法院同时查明,余某茶馆室内空气质量虽然未达标,但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向税务部门正常申报纳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装修的房屋交付使用一年后检测甲醛仍严重超标,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装修公司返还余某全部装修款,并拆除店内装修。对余某其他诉求驳回。

  空气质量未达标构成装修违约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装修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装修应否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甲醛超标对人体危害极大,被告装修的房屋交付使用一年后,检测甲醛仍严重超标,对生活、工作在其中的人体健康产生威胁,该店面不能满足原告茶叶经营的特殊需求,不能作为茶叶经营场所,原告装修商铺经营茶叶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使用劣质建材导致甲醛超标,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定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法定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应拆除装修,并退还原告装修款。

  被告庭审中出具证据,显示装修完工后至诉讼期间,原告一直在缴纳店面的电费。经法院到税务部门核实,原告一直正常申报纳税,故原告诉称一直没有经营与事实不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无法经营而产生的房租、市场营运费等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编: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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