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状告准女婿追讨房款
于某今年41岁,12年前,他和女朋友小卢关系不错,当时于某想尽快买房与小卢结婚,但由于手中无钱,2002年9月15日,小卢的父母卢某、丁某和他商议,卢某、丁某出6万元,于某出8万元,用于某的指标,合伙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于某和卢某、丁某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于某占58%的产权,卢某和丁某占42%产权。没想到小卢后来不幸去世,于某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内。
2007年11月8日,卢某和于某商讨后,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两老给于某12.5万元,拥有房屋的产权变更为77%。协议还约定,于某若需要居住,需向两老支付相应费用。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20%的违约金。
而在2007年6月,于某就已将房屋两证办好,卢某夫妻随后多次要求于某在房产证上加名,于某不肯。去年底,于某私自将该房子卖了74万元。两位老人得知后将于某告上了法庭,索要20%的违约金和相应的卖房款。
法庭上,于某辩称卢某在签订第二份协议后,根本没有将12.5万元付完,只给了8万元,他们违约在先,所以此协议没有法律效应,应按照第一份协议履行。而且于某称自己一直积极联系卢某夫妻,卖房时早就告知,还向卢某夫妻询问银行卡号,要将钱打过去,只是卢某夫妻不愿意。
经法院审理查明,卢某丁某夫妻在2007年支付了补偿款8.82万元,随后又陆续支付了2万元、1.5万元,2010年5月最后支付了3000元。由于卢某夫妻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占有出售房屋的比例为77%。所以法院对于某第二份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辩解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青山区法院最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两份协议都合法有效,于某应向卢某夫妻支付卖房款的77%,即5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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