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物业条例听证锁定七大焦点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及履行职责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二)业主名册;(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武汉市现状: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按物业类别及其布局分配名额,并由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产生。筹备组中的建设单位代表应持有法人委托书。建设单位若不委派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又不向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书面报告且陈述原因,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拒不参加的,可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为保证首次业主大会选举工作的公正,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原则上不宜推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筹备组应当邀请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筹备会议,并接受其具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筹备组的主要职责有拟定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方案;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制订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确认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外地城市情况:《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组成: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第(一)至(五)项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组成: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组成: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