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集民意

2011-05-19 22: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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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吴慧 通讯员 周凯)长江网记者5月19日从武汉市法制办获悉,我市将制订《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现将《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称,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1年5月26日前在网页上提交建议或邮寄信函。

 

  征集意见:http://www.whfzb.gov.cn/Article,4730.html

 

  邮寄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430014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www.whfzb.gov.cn/Article,4730.html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服务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主城区以外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置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倡导文明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

 

  第五条(目标管理与财政补贴)市、区人民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以及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实施主体)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防控体系与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牲畜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牲畜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

 

  商务、旅游、教育、建设、水务、公安、物价、财政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职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业自律)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

 

  第十条(收费制度)本市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收费制度。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的标准与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许可制度)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收集、运输的单位。暂不具体条件的,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指定收集、运输单位,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分别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和收集、运输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二条(台帐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帐。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产生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与之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收运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一次以上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

 

  (三)使用专用车辆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四)与处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将餐厨废弃物运输至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

 

  (五) 收运餐厨废弃物,种类和数量交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六) 将餐厨废弃物送交处置单位时,种类和数量交由处置单位予以确认;

 

  (七)餐厨废弃物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处理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再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五)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六)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报送制度)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禁止规定)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湖泊等天然水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停歇业报告)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部门执法)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处理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宣传教育)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理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对单位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记录、报送餐厨废弃物台帐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相混合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接收、处理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的,由农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以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的禽畜进行无害化处理;逾期不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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