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企业经营活禽未经检测最高罚10万

2011-08-11 21: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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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郝琦 通讯员 李伟 马涛)记者8月11日从湖北省、武汉市畜牧兽医局获悉,已于近日审批通过的《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成为湖北省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据介绍,该《条例》实施后,在活禽经营市场违法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活禽经营单位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个人则面临最高2万元罚款。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元旦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先后颁布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我省的《动物防疫条例》已于本月3日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1999年制定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条例》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健全活禽摆放、宰杀和销售相分离,定期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从事活禽经营的,应在经营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合格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包装销售的,经营者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检疫标志。

 

  据了解,违法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活禽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将受到重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此外,在引进外地活体动物饲养方面,《条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货主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经隔离观察后方可混群饲养。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直接混群饲养引发动物疫病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条例》实行后,我省今年10月份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餐馆、食堂等场所使用动物及动物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届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将对全省范围内的学校和大型项目建设工地周边餐饮场所、学生食堂和集体伙食单位,监督检查动物和动物产品使用情况,将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确保动物产品的消费安全。

 

  另悉,武汉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除开展专项整治外,还将此项检查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定期巡查,确保全市范围内销售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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