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记者 邹丹)今日(9月28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副市长岳勇、文振富因工作变动辞职的请求,决定了一系列人事任免事项。
武汉市副市长岳勇、文振富因工作变动向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所任职务的请求,武汉市十二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决定,接受岳勇、文振富辞去武汉市副市长职务,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武汉市市长唐良智提名,免去胡绪鹍的武汉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任命赵飞为武汉市公安局局长;免去杨新年的武汉市科技局局长职务;任命吴志振为武汉市科技局局长。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提名,任命李进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命付海英、董海燕、张云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任命全凌、刘晓凌、李纪钢、管理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任命吴新莉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任命宋福生、林静寂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洪腊田、李群林、毛和平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免去苏志刚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免去司丽华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提名,批准免去胡捷的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批准免去王为民的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免去周佳念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穆书芹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命王为民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命陈杰、魏细玉、付斌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命张志超、林静、朱明、代文涛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命王琼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免去杨先平、陈杏枝、魏明先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免去张烈民、田金敖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武汉市副市长岳勇、文振富因工作变动向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所任职务的请求,武汉市十二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决定,接受岳勇、文振富辞去武汉市副市长职务,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武汉市市长唐良智提名,免去胡绪鹍的武汉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任命赵飞为武汉市公安局局长;免去杨新年的武汉市科技局局长职务;任命吴志振为武汉市科技局局长。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提名,任命李进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命付海英、董海燕、张云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任命全凌、刘晓凌、李纪钢、管理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任命吴新莉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任命宋福生、林静寂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洪腊田、李群林、毛和平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免去苏志刚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免去司丽华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提名,批准免去胡捷的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批准免去王为民的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免去周佳念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穆书芹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命王为民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命陈杰、魏细玉、付斌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命张志超、林静、朱明、代文涛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命王琼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免去杨先平、陈杏枝、魏明先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免去张烈民、田金敖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