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次处罚“黑尾车”车主 罚款200元

2012-11-15 09: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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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讯:排气不合格机动车的车主将首次受到处罚。今日(11月14日),武汉市环保局发布公告,对9辆个人车辆、30辆单位车辆将予以行政处罚,每辆车罚款200元。这是我市首次对“黑尾车”车主实施行政处罚。

    从9月中旬起,市环保局牵头,与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组成专项行动专班,在中心城区设立14个冒黑烟机动车整治点,对冒黑烟机动车和违规行驶的黄标车进行检查。

    截至昨日,共出动执法人员2000余人次,开展30次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车辆1200台(其中公交车辆769台、社会车辆407台),发现789台车辆排气不达标,依法下达《机动车排气超标整改通知书》。

    大部分车主随即进行了检修、维护等措施,并通过了复检,排气达标。不过仍有少数车主,对整改通知不予理睬,并继续上路行驶。

    为加大整改力度,市环保局首次对超标排污的机动车实施行政处罚,此次处罚的车辆全部是未整改的车主,共39台,包括社会车辆30辆、个人车辆9辆(具体车号见本报第5版),其中有6月份电视问政中曝光、排气严重超标的鄂ADF576。

    处罚公告称,这些车辆违反武汉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按规定罚款200元。车主或车辆单位应于即日起15日内主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地点为:武汉市江汉区台北路217号海迪商务中心A栋7楼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负责人称,车主在接受行政处罚后,还应立即对车辆进行维护维修,再次检测,直至排气达标。如果车主不维修或维修不达标就上路,环保部门可再次予以处罚,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该车辆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上路行驶。(记者金涛 通讯员王勇)

责编:曾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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