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4S店霸王条款险使客户5千元订金打水漂

2013-07-31 17: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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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网记者 曾伟龙 实习生 李薇薇)网友周先生向长江网爆料,诉说了一件令他愤愤难平的事情。7月21日,他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的一家汽车销售店,看好一辆白色丰田RAv4车型,准备购车,并交了5000元的订金。然而等他交完定金后,随后事情的进展却让周先生愤懑难平,销售人员告知其需要月收入15000元以上的证明(如果买车,车贷3000元,加上房贷4500元,银行放贷要求其收入的2倍,即15000元),方能拿到购车贷款。周先生说:“这样的要求销售人员并未提前告知,当我提出退款时,却遭到他们的拒绝,这明摆着就是霸王条款,设套坑人!”

周先生与4S店签订的订购单

  诱人购车条件请“君”入瓮,霸王条款让人难讨订金

  “交订金之前,店员说只要每个月的的收入在4000块钱以上,付30%的购车首款,获得车贷批准之后就能马上把车开回家,考虑到这么优惠的条件我才交了订金!”周先生说,销售员开出如此诱人的条件,自己当时才动心的。

  哪知后来店员却要求其拿出月收入15000元以上的证明,而目前周先生的实际收入还达不到这一要求。他认为,店员没有提前告知购车合约风险,致使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约,自己提出退回5000元订金也是合情合理的。

  销售员却告知,周先生在一张汽车新车订购单上已经签字,而且有自己和销售经理的个人签名。为此,周先生提出质疑,订购单并无公章。销售员却回复,没有公章也有法律效力,不能退订金。

  辗转多方求助无门,工商介入对方承诺全额退款

  无奈之下,周先生想到了12315热线求助,打电话、网上留言一直都没有回复。周先生只好前往武汉市消费者协会提出诉求,被告知这属于合同纠纷无法处理,须寻求工商部门给予解决,周先生只得又赶往江汉区工商局315指挥中心,在辖区工商所找到相关负责人受理这一事件。

  7月30日下午,周先生来到这家汽车销售中心等待最后的处理结果。期间,该4S店的一位田姓店员对他说:“我们已经接到工商局的通知了,以往我们都是不退款,或者只退80%的,他还是第一个全部退了的!”

  下午4点,长江网记者致电该4S店了解相关情况,一位田姓店员表示确有此事,不过有些误会。他说:“当初周先生前来本店,有购车意向,在填写订金单时,我有问过他的贷款和收入的,他说他回单位试试看能不能开这个证明!”后来调查得知,周先生收入确实达不到放贷要求,于是经过协商,承诺退回其5000元订金。

    7月31日下午,周先生已收到该4S店的全额退款。 

  律师回应:故意隐瞒贷款相关重要信息,可构成欺诈罪

  针对此事,长江网记者询问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竹永海律师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竹永海指出,该4S店销售人员故意隐瞒贷款条件这一重要信息是构成欺诈的要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及《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合同。

  而对于销售人员以此行为大量骗取定金的行为,目前只能以民事法律手段索赔。至于没有公章的订单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单位一方只有在签署公章之后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而如果因购买方条件审核不通过,拒绝签署公章的,则订单的效力就没有得到公司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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