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一拆迁公司副经理套取147万拆迁补偿款
1、常时伟受贿案。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常时伟利用担任汉阳区洲头街崇善社区党支部书记,主管社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某建设项目海选拆迁资产评估公司时为他人谋取利益,2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3年6月,常时伟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赵金鳌违规办理社保案。2011年6月,琴断口街城市管理科副科长赵金鳌利用自己分管环卫工社保资格审批上报的职务便利,私自为不符合环卫工参保条件的父亲赵某和嫂子皮某申请环卫工社保,并出具了虚假证明,导致国家财政为二人缴纳社保金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此外,2011年底,赵金鳌还违规为环卫工唐某出具虚假证明,导致国家财政为不符合环卫工参保条件的社会人员缴纳社保金人民币4069.4元。2013年8月,赵金鳌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同时,相关违规缴纳的款项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3、陈进芳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案。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武汉均阳拆迁公司副经理陈进芳在负责汉阳区鹦鹉洲三期C3片区的征地拆迁工作期间,伙同他人违规购买曹某某的无证房屋,并利用其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构无证拆迁房屋面积为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拆迁补偿,共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7.12万元,陈进芳从中分得人民币29.6574万元。2014年12月,汉阳区纪委给予陈进芳开除党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王静挪用公款案。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汉阳市政公司工作人员王静被委派到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负责会务、培训及收费报账工作期间,其利用管理本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38.545万元。此外,2010年6月,王静在组织下属会员单位参观上海世博会活动中,向会员单位共计收取了8万元费用,未上交单位,供个人使用。2013年11月13日,王静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4年7月,汉阳市政集团总公司党委给予王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肖宝林虚报套取工程款案。2006年至2013年1月,武汉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返聘人员肖宝林先后担任天兴洲大桥引桥工程、防汛应急通道工程材料设备部门负责人。2011年12月,肖宝林伙同天兴洲大桥ECT收费项目土建工程承建商、市政工程项目部经理唐某,以虚增结算款的方式将实际4万余元的工程款虚增为6.5228万元上报工程结算,套取虚增工程款2万元,其中肖宝林个人分得人民币4000元。2013年11月,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纪委将肖宝林虚报套取工程案移送至汉阳区纪委。案发后,肖宝林如实交代了所犯错误事实,并退还全部违纪款。2014年8月,汉阳区五里墩街工委给予肖宝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朱璟珩受贿案。2013年2月,朱璟珩在担任汉阳区江汉二桥街财政所所长期间,利用从事护税、协税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辖区内企业湖北某实业集团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和奖励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现金人民币7.7万元。2014年5月, 朱璟珩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7月,朱璟珩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7、胡国银挪用公款案。2006年8月至2010年6月,胡国银在任汉阳区鹦鹉街办事处经济发展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新风藤器厂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同意该厂违法扩建厂房并出具虚假证明,且将其妻名字虚列入该厂职工名册,致使新风藤器厂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及本人违规获取动迁安置房指标。同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2012年11月,汉阳区纪委给予胡国银开除党籍处分。2014年7月,胡国银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014年11月,汉阳区监察局给予胡国银开除公职处分。
8、李辉春失职案。2014年9月1日,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综合执法队队长李辉春安排该队队员刘某某、戴某到沃尔玛钟家村店例行检查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及“创卫”工作资料准备情况。因该店仅提供了2014年1月至8月的记录,并表示之前的自检台帐无法找到。刘某某遂要求该店将2011年至2013年的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台帐采取造假的方式补齐,并当场指导如何在检测单上造假签名。同年9月12日晚,湖北经视曝光了沃尔玛钟家村店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造假的问题。2014年11月,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队伍管理负有失职责任,汉阳区监察局给予李辉春行政警告处分。
9、朱元斌弄虚作假案。2014年8月7日上午,汉阳区司法局办公室副科长朱元斌网上获知某教师以50元作为奖励,鼓动学生从2楼往下跳的信息。朱元斌据此撰写了题为“老师诱哄学生从高处跳下崴脚,谁该负责?”的信息文章,并于同年9月16日报送武汉某媒体。次日,武汉某媒体登载了题为《班主任“悬赏”50元怂恿小学生跳楼》的报道,该篇报道称该事件发生在汉阳区某小学。经查,朱元斌所撰写稿件与真实事件不符。朱元斌作为该稿件的撰稿人,对从网络获知的信息不加核实,未按程序报审,擅自向媒体投稿,被多家媒体、网络报道和转载,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4年11月,汉阳区监察局给予朱元斌行政记过处分。
10、汉阳区房管局房政物业科科长熊兰香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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