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不符标准 知名百货电商被判十倍赔偿
根据2009年9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李某认为所购的上述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为此,李某向汉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请求判决该电商退还货款24888元,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248880元。
法庭上,该电商辩称:我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前核查了供应商上海某公司的主体资质证照,检查了该产品的报关单和证书,而且该商品还取得了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销售方,经履行了法定检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涉案食品所含的辅酶Q10,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涉案食品虽经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并发放卫生证书,但并不代表涉案食品就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被告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价款十倍赔偿的规定。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2016年6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李某退还所购买的辅酶Q10软胶囊302瓶给该电商,电商退还李某购物款24888元,另电商需向李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48880元。
去年5月、6月、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陆续受理了多起类似案件,被告均为国内知名百货电商,因销售的进口食品中的能量值、精氨酸、蜂蜡、辅酶超过我国食品安全法允许的范围,电商们分别被法院判处商品价值十倍的罚款。
据武汉中院民二庭法官潘捷介绍,2016年,武汉中院受理的进口食品不符合国内食品安全标准案件7件,总标的额高达607259元。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是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判决“十倍赔偿”,不需要消费者证明涉案食品存在实际的食品安全问题,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的,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家之所以制定如此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就是要通过加大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惩罚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能够享用到安全健康的食品。
法官建议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保健品增强辨别力和“免疫力”,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为自己维权的同时,也为社会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作为国外食品的代理经销商和销售方,尤其是大型知名电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审查进口食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安全保障的食品。
责编:朱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