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公司失去了一个大客户,经营陷入困境。此时,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研究解决困难;而是在一个月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处理公司财产,并公告股东可退股或转股。同年底,公司又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公告解除刘明等30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对此,阿华等小股东们提出异议,要求查看公司账目遭拒后,他们推荐刘明等5名股东提起诉讼。
硚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该公司的所作所为侵犯了股东对公司管理的知情权、股本金的收益权和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权。
记者昨悉,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好自公司设立以来的全部经营和财务资料,交由法院指定的财务审计机构依法检查,然后将检查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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