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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股东上法庭讨要“知情权”

发表时间:2008-05-31 07:38

来源:长江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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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  刘明等人原是武汉某国有企业职工。2000年,该企业的李强和阿华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当年底,企业改制,刘明等人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以补偿费入股,加入该有限责任公司。为此,该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为110多万元,其中李强占约51%的股份,阿华、刘明等人各占约1%的股份,李强为法人代表。

    2004年11月,公司失去了一个大客户,经营陷入困境。此时,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研究解决困难;而是在一个月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处理公司财产,并公告股东可退股或转股。同年底,公司又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公告解除刘明等30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对此,阿华等小股东们提出异议,要求查看公司账目遭拒后,他们推荐刘明等5名股东提起诉讼。

    硚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该公司的所作所为侵犯了股东对公司管理的知情权、股本金的收益权和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权。

    记者昨悉,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好自公司设立以来的全部经营和财务资料,交由法院指定的财务审计机构依法检查,然后将检查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

责编: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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