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便于社会监督,按照省委和省纪委的要求,天门市将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推行公务用车标识制度。
此次公务用车标识制度范围涉及全市各乡镇办场区、市直机关(包括党委及其所属部门、人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垂直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公、检、法、司等单位已喷涂明显标识的执法车辆可不张贴标识,但应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推行公车标识制度分四个阶段进行。一是清理登记。各乡镇办场区(政法、教育系统由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和市直机关单位、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公务车辆的清理登记,于8月31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党风室。二是专班核查。市纪委、监察局将会同市政府采购办、国资办、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组成专班,对各单位公车登记情况进行核查。三是印制标识。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印制标识,并根据自查和核查情况发放标识牌。四是组织实施。全市张贴工作计划于9月中旬统一进行。
市纪委,监察局发文要求,各单位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执行公车标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负有正确张贴、有效维护公车标识牌的责任。凡不按规定张贴公车标识、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撕毁标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凡违反公车标识制度管理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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