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28日15时许,方某在其租住屋楼下用被害人李某(女,殁年40岁)家自来水洗手,李某发现后对其制止,方某不服与其发生口角。争吵中,罪犯方某抓住李某的头发,并推李某一掌。正在隔壁亲戚家的李某的丈夫王某等人闻讯下楼赶赴现场。此时,罪犯方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李当即受伤倒地。随后,罪犯方某又持匕首朝赶至现场的王某左胸部猛刺一刀。被害人王某的亲属闻讯而来,见状将罪犯方文当场制服。
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出警将罪犯方某抓获。被害人李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鄂州市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结论为:被害人李某系被单刃刺器刺击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被害人王某受伤后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救治伤愈,经该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所受损伤为重伤。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罪犯方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罪犯方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批准对罪犯方某执行死刑
[见习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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