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误将10万现金转至陌生人名下 数月后才发现

2008-06-17 07:59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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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记者胡利 通讯员花法宣)刘丽(化名)在办理转账业务时,误将10万元巨款转到素不相识的陈强(化名)的账上,数月后,刘丽才发现这一情况。为此,刘丽委托律师去找陈强要钱,但遭拒绝。 无奈之下,刘丽只好将陈强诉至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要求陈强返还巨款并赔偿损失。

  记者昨日获悉,花都区法院日前已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陈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不当得利的10万元及该款利息返还给刘丽。

  错转账数月后才发现

  要对方还款竟遭拒绝

  刘丽生于1965年,住佛山市顺德区,比她小3岁的陈强住花都区新华街。法院于今年1月受理刘丽诉陈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并于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刘丽诉称,去年6月19日,她办理转账业务时,误将一笔10万元的钱错误地转账给陈强。几个月后,她发现该款属错误转账,即到银行查询,银行资料显示陈强为花都人。她委托律师到公安部门查询到陈强身份、地址。接着,律师与陈强联系,要求返还该款,但被拒绝。

  刘丽认为,她有权要求陈强返还不当得利,为此,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陈强返还1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陈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打赢官司,刘丽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期间,陈强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被告被判“还款付息”

  并承担2300元诉讼费

  法院认为,刘丽错误地将款项转账至陈强账户,有刘丽提供的银行交易回单1份及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作为证据证实。而陈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已造成刘丽的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刘丽。陈强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法院还认为,如陈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00元由陈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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