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范围;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并为残障孤儿提供特殊教育。
省民政厅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对各地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在全省进行通报。通知强调,未将2010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到位的地方,需向省民政厅说明原因。无特殊情况而未能按时发放或违规发放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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