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明确,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禁止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针对当下频发的逼迫残疾儿童乞讨、卖艺等恶劣行为,《草案》特别规定,禁止利用残疾儿童从事卖艺、乞讨活动。
《草案》明确了残疾人一系列的特殊社会保障政策。有重度残疾人的贫困家庭,优先纳入低保范围。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在享有低保基础上,应给予定期或临时的生活救助。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施行。
责编:金鑫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版权说明 | 豁免条款 | 联系我们
长江互动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鄂ICP证:02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406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 B2-201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