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满三年不准怀孕 宜城中医院霸王条款被叫停

2012-08-21 15: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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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陈雅薇)“我们什么时候结婚生孩子,都要由医院安排!”昨日,宜城市中医院一名员工反映,医院下文规定:工作未满3年、未经医院计生许可而怀孕生育的,一律清退。该医院相关人士回应称,该文件规定是医院内部管理措施,目的是避免女员工生育影响工作。

  昨日下午,记者介入调查后,宜城市卫生局紧急叫停了这一文件。

  医院下文 

  工作未满三年生育者清退

  医院员工给记者传来了一份宜城市中医院8月10日出台的一份红头文件。该文件编号为【2012】30号,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聘用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经聘用未满三年的护士、其他医、药、技专业岗位的女同志,未经医院计生许可,擅自生育、怀孕的,一律予以清退。”

  “何时结婚生孩子,是我及家人考虑的问题,凭什么医院要包揽?”医院员工称,《文件》出台后,医院年轻女职工颇为不满,但也不敢公开反对,“如果我在进入医院3年内生了孩子或者意外怀孕了,医院就会开除我。那以后的生活怎么办?医院的做法太没人性了!”

  昨日,宜城市中医院一杨姓负责人证实了文件的真实性,并称,医院聘用的护士等女性员工,先要派往襄阳中医院、武汉的同济医院、协和医院进修,长则1年,短则3个月,这些进修后回到医院的员工会成为医院的技术力量,如果她们生育、怀孕了,势必会影响到工作。而医院的女性员工较多,每次招聘的护士等岗位的女性同志年龄都在24岁左右,如不加以规定,同时生育的人可能会很多,医院的工作肯定会大受影响。杨称,医院这一内部管理措施,也是一项人才建设措施,以确保医院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更好实施。

  律师说法 

  剥夺了女职工生育、就业权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夏卉青律师说,今年4月1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其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相关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宜城市中医院规定女职工在受聘3年内不得生育怀孕,这是对女职工生育权和就业权的剥夺。从法律上讲,医院的这个规定是属于无效的。

  夏卉青认为,“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必须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性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求职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 

  紧急叫停违法文件

  昨日下午,记者将宜城市中医院下文的情况通报给宜城市卫生局。该局办公室谢姓负责人称,他没有看到这份文件,不知道文件出台原因,并表示将向领导汇报。

  随后,谢姓负责人回告称,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已经给宜城市中医院领导打电话,责令立即停止执行这份文件。谢称,领导还批评了医院的不当做法。谢还告诉记者,医院下文前,将文件上报给了卫生局,但领导并没有签发,医院就自行实施了。

责编: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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