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长江非法电捕鱼案:不仅要坐牢,还要"赔"鱼苗
6月27日,宜昌市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伍家岗区法院公开庭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许某某庭审后真诚悔过。
3月27日,李某某邀约许某某,到长江枝江段百里洲镇曹家河村水域非法电捕鱼。当日12时,被枝江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44公斤。经调查,李某某、许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捕鱼,导致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也污染了水环境,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约176公斤,导致幼鱼损失量约72750尾,其他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
法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除了刑事责任,法院还责令两名被告人在十日内,按检察机关的起诉请求,向长江投放相应数量的鱼苗。当日,许某某在检察官、公安干警、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来到他们非法捕捞的水域,投下草鱼等3种成鱼176公斤,鲟鱼等九类鱼苗72750尾。
伍家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若说:“过去对此类案件,嫌疑人只承担刑事责任。现在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嫌疑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生态环境负责,对其他人也更有教育意义。”(记者吴擒虎、通讯员龚昌俊、易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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