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发布吸引外资“12条”新政
原标题:武汉发布吸引外资“12条”新政 外资“独角兽”落户奖励500万元
3月21日,武汉市发布《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外资12条”),对外资“独角兽”企业落户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外企牵头建设科研平台最高奖250万元,中介机构引进外资项目奖励200万元。
武汉市商务局介绍,“外资12条”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海外高端人才”“鼓励中介机构引进外商投资项目”等政策措施,强调内外资企业平等地位、提升外资发展质量和投资保护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要素保障体系和招商引资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武汉吸引外资工作成效显著。2016年、2017年、2018年,武汉市全口径实际利用外资先后跨越80亿美元、90亿美元、100亿美元台阶,位居同类城市前列。但同时,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武汉也面临着新挑战。从外部看,国际资本流动减缓,2018年全球外商直接投资(FDI)下降19%;从内部看,存在利用外资产业结构、项目结构不优,项目储备不足,投资便利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外资12条”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外商投资武汉的信心,提升武汉市利用外资规模,实现企业与城市发展双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调内外资企业平等
“外资12条”第一条强调,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各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间原则,审核登记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创新点】
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同等享受“绿色通道”待遇。
强化外资投向引导
“外资12条”第二至第五条提出,在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研发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国企“混改”等领域吸引外资的重点方向和细分领域;第六条强化外资投向区域引导。鼓励外资参与长江新城建设,利用外资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和亮点区块产业集聚。
【创新点】
允许外商在武汉市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跨境进出口业务、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支持外商投资参与存储器、新能源和智联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航天产业等国家新基地建设,光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等世界级产业集群建设。
对权威机构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落户武汉市、且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实缴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对外商投资企业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地方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资助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市区各承担50%),单个平台一次性资助最高250万元。
对在各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符合《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一次奖励标准的,再增加50万元奖励。
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可将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合作)医院纳入全市医保定点范围;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符合上市或注册条件的创新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争取上级医保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积极试点外商投资参与有关区域的“冷热电”三联供、污水及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公路、港口等项目建设。
围绕高效高新产业集聚,鼓励和支持外商在长江新城投资总部经济、科学研发、生命健康、共享创新、文化体验、生态环保等项目。支持长江新城探索与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中外科技创新园区等合作平台,将长江新城(长江科学城)建设成为外资外智聚集之城。
完善要素保障体系
“外资12条”第八至第十条,围绕生产要素支持、融资支持、技改支持、人才支持等,完善要素保障,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激发企业发展内在活力。
【创新点】
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且在一年内缴清所有价款。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外商投资土地类项目的土地交易、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或境外人民币作为竞拍保证金参与土地“招拍挂”提供便利。
加强天然气管输价格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企业)采用“直供”方式供气,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区武汉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支持其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高水平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在不改变土地和厂房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为基本功能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鼓励人才集聚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外籍高端人才(A类)可按“承诺制+容缺受理”方式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奖励中介机构招商
“外资12条”第十一条,提出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促成项目成功落地且进资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提出创新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从拓宽信息来源、创新激励机制、广泛搭建平台等方面提出了创新措施。
【创新点】
对成功引进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项目除外)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可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万元人民币。
编辑: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