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话题新闻

限放区内设置三色禁放标志

2008-02-06 15:31我要评论
分享到: 6.02K
字号:T|T
春节期间限放区内是有条件地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下列区域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一、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
  
  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

  6.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

  7.各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 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单位;

  3.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

  4.各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驻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5.各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禁止在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目前,各区政府按上述规定,已在限放区内确定了3302个禁放点,其中红色禁放区域1296个、橙色禁放区域426个、黄色禁放区域1580个,并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按照按规定设置统一的禁放警示标识和负责组织守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分享到: 6.02K
合作网站

网站简介网站地图版权说明豁免条款联系我们

长江互动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鄂ICP证:02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406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 B2-201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