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体制 端正党风

2009-03-25 16:00 来源:
调整字体
(一)恢复重建 拨乱反正

  20世纪70年代末,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到一个关口。一代伟人邓小平,在重大历史关头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强调,“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明朗,更能获得人心。”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党和国家历史的新篇章。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端正了党的组织路线,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等重大决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还决定恢复党的纪检机构,成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陈云任中纪委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等同志为副书记。中共中央发表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的第二天,刚刚成立的中纪委就陆续收到群众来信,两周之内共收到控诉信、申诉信、建议信6000多件。为了适应信访工作需要,1979年中纪委设置了来信来访室。

  中纪委根据党中央的决定,于1979年7月牵头成立“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审查了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罪恶行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纪委进行了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1978年12月24日,彭德怀、陶铸追悼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接受中央纪委的提请,一致通过为刘少奇平反昭雪的决议。

  1980年8月18日至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在会上作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邓小平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力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80年2月23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深刻总结了我们党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的经验,是对党章的具体补充,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文献。

  同年4月、7月、11月中纪委连续召开三次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座谈会。会上,传达了陈云关于执政党的党风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讲话。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针对一些地方、部门干部特别是广东等省存在的严重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的情况,发出《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提出专门意见。

  1983年1月,原中共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海丰县委前书记王仲,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处决的县委书记。同时该县县委副书记叶妈坎因参与走私,被依法判处死刑。

  (二)整顿党风严肃党纪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及职权、任务都作了新的具体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了完整的系统,使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983年10月11日至12日,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从1983年冬季开始对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邓小平在会上作了题为《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的讲话。

  1983年2月22日,中纪委向全国各级领导干部发出公开信,要求认真检查和制止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中的歪风。信中明确规定,在同年7月1日以前能主动清理、退赔的,可以从宽处理或免予处分;反之对坚持错误或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要加重处罚。单位领导者如果软弱涣散,姑息迁就,就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1983年3月10日,中央纪委制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对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处理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1984年10月,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时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和中纪委书记陈云分别在《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报告上作的重要批示。

  1985年6月22日至29日,中纪委召开全国端正党风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主要内容,一是交流抓党风、促进改革的经验。二是交流怎样搞好党性、党纪、党风。

  制度建设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保证。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强调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198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坚决、认真地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一系列指示,认真解决党政机关存在的6个方面的严重问题1987年5月27日,中共江西省委原副书记、省长倪献策,因腐化堕落、徇私舞弊、严重违法乱纪,被撤销党内外职务、开除党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他是第一个因腐败问题被判刑的省长。

  (三)治理整顿保障改革1987年10月25日,中共十三大在北京举行。“十三大”报告指出,要从严治党,对于那些败坏党和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必须采取坚决清除的方针,一经发现立即处理,有多少清除多少,决不能姑息养奸。十三大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了由69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第一次会议选举乔石为书记的常务委员会。

  中纪委二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纪委书记乔石作的《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努力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报告。讨论了《党的纪律检察机关体制改革方案》。会议表示,要加快和深化改革,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以改革的精神加强纪检队伍的建设。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恢复了国家行政监察机构的建制,进一步强化了反腐倡廉的组织保证。

  1988年3月16日,中纪委和国家监察部发布《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分工协作的暂行规定》。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对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进行检查处理;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1988年9月26日至30日召开的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将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到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上来,强调在治理整顿中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维护党的纪律。经过国家监察部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工作很快就见到了成效。1988年10月26日,国家监察部会同国家工商局等部门严肃查处了13起“官倒”案件。《人民日报》对这一重要事件的进行了报道。

  据统计,从1978年12月到1989年5月,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同有关部门查处了大量违法乱纪案件,涉及150多万人。

 

扫二维码上长江网移动端
分享到: 0

相关阅读

文化社会

财经健康

旅游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