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托”凶猛,“车托”生死局
“车托”寻根
“公路车托”之所以长期存在,利益驱动和带车需求是主要根源。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追求效益的目标,也从反面刺激了人们的物欲、权力欲、金钱欲。“公路车托”就是金钱欲膨胀的典型案例。
不管是“直接收费类”还是“间接获益类”的“公路车托”,其带车的经济利益都非常丰厚。据治超人员反映,有的“车托”一开始骑着摩托车带车,两个月就换成了“小面包车”,三个月就换成了小轿车,不到一年就换上了高级骄车。比如说一天只带10车,一辆只收100元,一个月就收3万元。有一个砂场,从地理位置等方面来说本来不具备什么优势,但他招了一些地方上的地痞流氓,为从其砂场出去的超限超载车辆保驾护航,结果他的砂场生意最好,由此而带来的收入远远超过其雇用地痞流氓增加的费用。丰厚的经济利益驱使“公路车托”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超限超载车户也希望有人带车。超限超载的处罚额度较大,超过55吨的车辆按照山西省等五省区《关于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要求,交通部门应当卸载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门应当处高限罚款并记扣驾驶员5分,处罚非常严厉。而车托带车一般一趟收取费用在100元至800元。车户希望花最少的钱通过公路顺利到达目的地,在客观上找“公路车托”带车是划算的。
而部分群众荣辱颠倒、是非混淆,是“公路车托”存在的软环境。“公路车托”的行为,往往是聚“投机”行为、“痞子”(或‘强盗’、‘涉黑’)行为、拉关系搞腐化的“贿赂”行为于一身,是社会的“碴子”,但他们自己确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把这种“能力”当成了招揽“生意”的重要手段。同时,由于正面宣传报导不够,部分群众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容忍、放纵,把依法治超看成“公路三乱”、“腐败”,把“公路车托”当成“替天行道”“侠肝义胆”的“绿林好汉”。甚至还有群众举报依法实施的流动治超工作是“乱”查车,而对“公路车托”的“能力”大加赞赏,打击时包庇、收容,与执法人员对抗时参与其中。
不可避免的说情风,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公路车托”的产生。中国是一个礼义之邦,同时也是个情义浓厚的国度,重礼仪更重情义,亲情、友情维系着社会和家庭。因此,治超执法人员在治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说情风的影响,面临着来自家庭,朋友、亲戚等多方面的压力,从而导致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而这些说情的人有的逐渐变成了“公路车托”的“联系人”,甚至直接蜕变成了“公路车托”。由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的存在,尽管是个别现象,却使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的痞子等社会不同成分的人员看到了“商机”,从事非法带车的勾当,成为“公路车托”。
地方政府对其认识不足、打击不力,是“公路车托”存在和泛滥的条件。一些地方政府知道有“公路车托”存在,但认为他们“只不过带几辆车而已”、“都跟执法人员有关”,没有看到他们带车手段的狡猾、欺诈性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没有认真地去治理,甚至有时受这些“公路车托”的蒙蔽而全然不知,客观上帮助“公路车托”。只有在“公路车托”与执法人员进行大规模正面冲突,或“公路车托”因强行收取超限超载车辆费用而引发大型斗殴事件时,才被迫下决心抓几个。
结果是小“公路车托”,变成了大团伙,团伙和团伙之间,有时通过械斗,进行联合、重组、合并。合并后的团伙组织更严密、分工更细致、行动更隐蔽,逐步形成称霸一方的黑势力团伙。
新闻媒体对治超的负面报道,助长了“公路车托”的带车行为。比如,报道治超人员腐败,给“公路车托”收取超限超载车辆的费用带来了口实。他们报道的口径往往是:司机“张三”说“把钱给了治超人员了(叫什么名字?不说),所以我的车就过去了”,或者“张三”说“把钱给了‘李四’了,‘李四’给了治超人员了,所以我的车就不治理了”等等,都是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报道。但是,“公路车托”却把这些报道当成了收取被带车辆“好处费”的口实,说:我收你的钱是“铺路”用的。又比如,报道治超不作为。可能是因为“公路车托”向媒体举报“ΧΧ路不治超”、“治超站形同虚设”太多的原因,记者前去调查,回来写报道,如果真加大力度治起超来,“公路车托”的“生意”又来了。同时,报道“Χ Χ路不治超”,客观上诱导了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
极个别执法人员防腐意识差、抗腐能力低,成了“公路车托”的参与者和保护伞。治超执法人员在上岗前,一般都经过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廉政教育培训,具有一定的拒腐能力。但“公路车托”为了达到其带车收钱的目的,想尽一切办法拉拢治超执法人员,腐蚀性太大。极个别执法人员由于防腐意识差,从收受车户的一支烟开始,逐步变成了“公路车托”的俘虏。
他们从处理“公路车托”的车辆态度暧昧开始,到主动给“公路车托”通风报信,在“公路车托”的利诱下逐步开始私放人情车,演变成“公路车托”的利益代表,最后成了“公路车托”的参与者和保护伞,成了治超工作的敌人。
治超机制不完善,形成了“公路车托”带车的漏洞。在路面治超方面,交通路政负责检测和卸载、公安交警负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并给驾驶员记分、纠风部门负责监督的互相制约、联合治超的机制没有形成。实际上是交通路政部门在治超检测站点治超,而公安交警在公路执勤点以超载的名义拦车,以其他名义处罚。失去了相互制约,客观上形成了“公路车托”带车的漏洞。同时,由于治超监控信息系统还没有完成,对逃逸车辆没有处理手段,也给“公路车托”带车逃逸的可乘之机。
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公路车托”久打不绝的主要根源。对“公路车托”的打击法律依据不足,处罚力度不够。治超的主体,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对“公路车托”无权治理,遇到“公路车托”的问题一般是举报给治安管理部门来治理。而治安管理部门一般工作很忙难以顾及。即使顾得上,在治理时也会遇到“对‘公路车托’的不法带车行为在法上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难题。因此,对“黑势力型”等采取暴力行为不法带车的“公路车托”,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条款进行认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了事;而对于“地痞型”、“红顶类”等非暴力“公路车托”,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碍公务”、“妨碍正常办公秩序”等条款进行认定,但取证非常困难,即便处罚,无非是行政拘留数日或罚款20 0元了事。对以上处罚,“公路车托”们根本不在乎。拘留释放后的“公路车托”除了报复执法人员外,更变本加厉地参与非法带车的活动。这是“公路车托”长期存在并且久打不绝的主要根源。
“车托”的软肋
鉴于“公路车托”危害极大,只靠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显得软弱无力,必要时,要移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公路车托”的性质,也应当区别划定、处罚。
对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黑势力型“公路车托”,因属于涉黑组织,其行为应当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枪械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械”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追究其刑非是行政拘留数日或罚款20 0元了事。对以上处罚,“公路车托”们根本不在乎。拘留释放后的“公路车托”除了报复执法人员外,更变本加厉地参与非法带车的活动。这是“公路车托”长期存在并且久打不绝的主要根源。
“车托”的软肋
鉴于“公路车托”危害极大,只靠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显得软弱无力,必要时,要移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公路车托的性质,也应当区别划定、处罚。对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黑势力型“公路车托”,因属于涉黑组织,其行为应当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枪械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械”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数罪并罚。对于聚众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属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实施暴力抗拒执法的,属于“妨害公务”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处罚;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可以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故意破坏交通设施或者治超检测设备、设施、行政执法车辆的,属于“故意破坏交通设施”或者“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第条275的规定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公路车托”的具体性质,我们不应当一概而论,而应当依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具体性质和情节,来划定其行为的性质并依法惩处。
“车托”的末路
对“公路车托”的治理,属于“综合治理”的范畴,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单单属于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方面单独治理的问题。因此,应当从“保护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国家道路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护社会稳定”、“保护运输专业户依法营运”的高度,来认识治理“公路车托”现象和“公路车托”问题。
地方政府要切实“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观念”。坚决杜绝为当地企业,特别是当地的“利税大户”违法上路“开绿灯”、设“保护伞”或者“阻挠公路行政执法”。这是治理“公路车托”现象和“公路车托”问题的根本性环节。
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黑社会、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配合交通行政部门、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或者人员惩治社会黑恶势力,保护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笔者认为,杜绝社会黑恶势力,应当从“预防犯罪”做起,而不应当单单重视“事后消极制裁”;应当对涉嫌“有组织、独霸一方、为非作歹、寻衅滋事”但还没有达到“实施犯罪”的企业加以“预防犯罪”方面的教育,预防其发展为“黑恶势力”。
对于“红顶类”“公路车托”,各级治超机构应当制定好“反制”措施和应对准备。一方面要积极应对,另一方面要准备“反制”。对于“记者型”“公路车托”,执法人员应当查明身份并详细登记,搜集其本人及其“服务对象”的违法证据,查看新闻记者本人“执行职务”的证据如单位介绍信等。必要时,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邀请省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参与,“以正压邪”、以求“两全其美”;对于“执法人员型”“公路车托”要道明我们的难处,申明我们的纪律,取得对方的谅解,必要时通知其上级领导。
进一步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的教育。
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其树立“民本位主义”思想,爱护自己的职业、爱惜自己的岗位、注意自己的形象,坚持严格执法,坚决不吃请受贿、不放行违法车辆、不给一车一人“面子”,做到“一杆‘尺子’ 衡量”、“公平对待所有当事人”;二是要加强治超执法人员相关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培训,学会分析“公路车托”行为的性质以使其“对号入座”、及时移交移送案件。同时,治超执法人员应当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尽量减少伤亡事件或者“负面报道”问题的发生。要增强防范意识,学会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以及来自“媒体”方面的压力等等。
做好工作筹划,完善治超机制。一是加强治超工作的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正面的东西多了,负面的自然会减少。“公路车托”的带车活动就会收敛。二是加快治超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公布超限超载“黑名单”,同时,在治超检测站逐步安装“高速预检系统”形成治超“电子警察网”,制裁逃逸的超限超载车辆,使“公路车托”无车可带。三是进一步完善治超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堵塞带车漏洞。四是寻求交通部门处罚后对违法车辆驾驶员的记分办法,使超限超载车司机不敢让带。五是加大流动治超力度,使超限超载车辆无路可绕。
健全法制,从根本上解决“公路车托”的带车问题。鉴于“公路车托”违法成本低、社会危害大的现实,有必要明确政法机关为治理“公路车托”的主体,并进一步健全法制,从根本上解决“公路车托”带车问题。我认为健全法制的办法有3种,仅供参考:一是由国务院专门出台“道路黑恶势力惩治条例”,将“公路车托”以及“车匪路霸”、“运输站场黑恶势力”等划定范围,明确惩治部门、惩治措施,实现常态治理,还人民群众安全、公平的出行、运输环境,为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专门对“公路车托”进行界定,并明确处罚措施。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出台“公路车托”适用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
责编:张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