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湖北(停用)

枣阳一违章危房被判能交易 法院裁决前后矛盾

2010-07-09 15:07我要评论
分享到: 6.02K
字号:T|T
(楚天都市报 记者 牛泰 胡传林)枣阳市一栋危房引发的诉讼,从2004年至今,依然未决。期间,枣阳市人民法院先行判决该楼属违章建筑,不得买卖。此后,该院又下达民事裁定书,同意该楼转让给他人。今年2月,法院又撤销先前的民事裁定书。

  近日,购买该楼房屋的9名居民向本报反映,判决如此矛盾,现在已弄不清这房屋的产权属谁?这么多年来,他们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所购房屋不到十年就成危房

  1991年7月,枣阳市西园社区居委会(原西园村村民委员会)为解决村民住房问题,在辖区内的五金巷北端修建了一栋五层住宅楼。1992年底,工程建设完工后,该社区将此栋楼房面向辖区村民出售,多余的房屋则面向社会公开出售。1994年底,枣阳市民秦某、王某等9人各自购买了房屋,均获得了房产证。

  2001年11月,住户张某发现家中墙壁总是掉落石灰,且出现裂缝,其他住户家中也陆续出现类似现象。于是,9住户联合向枣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申请鉴定。该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由于房屋受到损坏,在自力和外力影响下,房屋墙体沉降不一致,属C级危房。

  这一结果,让9名住户吃惊不已。为讨说法,他们将西园社区居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建筑违章不得买卖

  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栋居民楼未经政府建设部门规划许可,未获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建造,属违章建筑。2002年9月13日,该院一审判决:西园社区居委会出资65%、房屋建设方出资35%在原房屋地点按同等面积、同样规格为住户建设合格的民用住房,并在一年内交付使用,并赔偿住户的装修损失等相关费用。

  住户大伟(化名)称,西园社区居委会对此判决不服,向襄樊市中院提出申诉。随后,襄樊市中院将此案发回枣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1月,枣阳市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此栋楼房属违章建筑,不能出售。9住户与西园社区居委会买卖行为无效。西园社区居委会返还9名住户购房款,住户返还所购买房屋,居委会赔偿住户装修损失、租金损失等相关费用。

  枣阳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9名住户并没有立即拿到赔偿款,也没有搬离该危房。

  危房“悄悄”转让给第三人

  2009年,一名住户无意中在房管部门发现,他们的房屋全被过户到一名熊姓居民名下。不能出售的危房为什么突然被转让?在枣阳市房管局查询获得的一份民事裁定书,让他们吃惊不已。

  这份由枣阳市法院下达的(2008)枣法执字第285—1号裁定书裁定:西园社区居委会为了履行义务将该栋楼房以4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熊某,并准予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该裁定书还附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称“西园社区居委会诉9人房屋质量纠纷一案,我院做出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房管部门准予办理过户手续。”

  该消息在9名住户中炸开了锅,他们质疑:法院判决此房属违章房不能买卖,为何又同意居委会将房屋转让给熊某?明明是他们告社区,为何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西园社区居委会诉9住户”?再者,法院作出裁定时,他们应该享有知情权。但直至今日,法院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此后,9住户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2010年2月3日,枣阳市人民法院撤销此前的民事裁定书。

  7月6日上午,记者就此采访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樊金锋,他表示,2004年,法院判决生效后,西园社区居委会无力支付标的,该院才准予居委会将此楼转让给熊某。但法院随后发现,买卖双方的购买合同无法合法化,遂将此前的裁定撤销。

  购房人的损失该由谁买单?

  明知是违章房,为什么西园社区仍要与熊某签订转让合同?西园社区居委会党委副书记唐树龙表示,为了尽快返还居民的购房款,西园社区居委会才与熊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2009年底,他们已将所有“赔偿款”交付法院。唐树龙认为,如果法院执行到位,9户居民早该搬离危房,也不至于闹成现在这种局面。唐树龙还担心,万一危房出了事,谁来负责?

  这些住户表示,周边的房屋已经涨至每平米两千多元,即使法院现在将赔偿款交给他,当年房价每平方米才300多元,照原价赔偿,他们现在根本买不起房。他们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

  这些住户同时认为,法院迟迟没有将赔偿款执行到位,该房屋的产权还是属于他们。不过,记者从枣阳市房管局了解到,由于该局目前并没有收到法院撤销此前裁定的文书,熊某手中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依然有效。

  此事已引起枣阳市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7日,该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此事。该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非常感谢媒体的监督,他们一定妥善解决此事,争取给这些住户一个满意答复。

 

责编:金鑫

分享到: 6.02K
合作网站

网站简介网站地图版权说明豁免条款联系我们

长江互动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鄂ICP证:02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406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 B2-201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