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新规解读:执法规范 罚款禁设"指标"

2009-01-07 07:51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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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公安部新修订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正式施行。交警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该《规范》。

    《规 范》特别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警执法效果的唯一依据。

  轻微违法口头警告

    近年来,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执法中坚持减少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警告数量明显增多。为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规范》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口头警告的操作性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明确了具体操作方法:交警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明确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交警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执法举止须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交警执勤执法用语,杜绝冷、硬、横的现象,《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执勤执法用语。

    《规范》对交警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交警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此外,《规范》对交警执勤执法行为举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的站立、行走、敬礼、手势信号等基本动作;还明确要求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应当方便接取,杜绝摔、扔证件等不尊重当事人的行为。

  协管员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在日常道路交通管理中,交通协管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有少数交通协管员因为直接参与执法,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在总结分析交通协管员直接参与执法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规范》专门规定了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要求、工作任务和禁令规定。

    根据《规范》的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规范》特别要求,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记者 石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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