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死刑保证书”被证真实 证据曝光
被害人家属所签的“死刑”保证书。 南都记者王世宇摄
南都讯据《半月谈内部版》报道河南省叶县一杀人嫌犯被羁押超十年,历经七审三判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仍在羁押。同时,平顶山中级法院与被害人签订“死刑保证书”保证判处嫌犯死刑。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轩然大波,6月10日上午11时,平顶山中级法院发布说明回应称,该保证书是受害人亲属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
事实究竟是怎样的?日前,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向记者证实了平顶山市中院原副院长赵明章(现已退休)主持签订“死刑保证书”的经过,并提供了权威可信的证据材料。
杀人案因证据不足多次重审
据介绍,2001年10月,叶县公安局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分别于2001年11月30日、2002年9月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2002年2月提起公诉后,平顶山市中院也分别于2002年7月、2003年1月两次以“部分事实不清,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2003年1月16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将李怀亮案“降格”处理,由叶县司法机关起诉和审理。
经过审理,2003年9月19日,叶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这一判决的蹊跷之处在于,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李怀亮的罪名不能成立;既然李怀亮故意杀人罪名被认为成立,那么在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何以只判处有期徒刑?这一判决成了被害人母亲杜玉花此后多年不断上诉上访的开始。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其间,受害人的母亲杜玉花多次到北京和郑州等地上访,要求将李怀亮案提高审级,严惩“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