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雍女士看中位于西安中路的一套二手房。房主朱女士称,她和丈夫已经离婚,这套房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她一人所有,并出具了离婚证明。双方决定以13.5万元的价格成交。雍女士支付了10万元购房款,双方约定3.5万元余款在过户后支付。2007年5月,雍女士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朱女士未与丈夫离婚,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雍女士正发愁,却意外收到金牛区法院的传票。原来,朱女士的丈夫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搬出房子。随后,雍女士与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袁森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5000元代理费。
日前,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金牛区法院一审认定,雍女士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朱女士和雍女士签署的购房协议无效。雍女士通过判决书发现,袁森和原告的代理律师廖海萍均来自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雍女士认为自己输官司与代理律师违规代理有一定关系。
昨日下午,雍女士来到省律协投诉。省律协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代理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如果属实,我们会处理。”省司法厅律管处的相关资料也显示,这两名律师均是在该案件受理前就已在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执业。
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军昨日致电记者称,法院开庭时,两名律师就认出了对方。袁森立即拨打雍女士电话,但雍不愿更换律师。杨军承认,这种行为确属违规,却是在双方当事人都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才发生的。
雍女士否认了杨军的说法,她坚持称自己事先并不知情,是看到判决书之后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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