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通”公交卡 该不该收20元押金?
质疑:一卡通公司涉嫌不当得利
昨日,本案的代理律师张庆华告诉记者,早在2001年9月28日,原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制定并公布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可见,武汉城市一卡通公司收取办卡费用没有合法根据,并导致王先生的利益受到损害。
同时,张律师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此,武汉城市“一卡通”公司应当返还不当得利20元。
据张律师透露,此案将于本月21日在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