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卖淫嫖娼,何以为本、如何治本?

2014-02-12 08: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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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扫除娱乐场所涉黄问题专项行动,广东省公安厅长李春生10日表示,要“严查失职、渎职人员,深挖保护伞”,“坚持综合治理,建立娱乐服务场所长效管理机制”。而此前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曾作出批示,“对全市拉网式排查打击,先治标,再治本”。

  在日前央视曝光东莞娱乐场所涉黄问题之后,围绕如何看待评价这种曝光,网上曾出现不少意见不一的激烈讨论和争议。其实,如果剔除这些讨论争议背后附加的一些意气、情绪化、猎奇因素,就事论事地回到“治理卖淫嫖娼”问题本身,又会发现,对此,社会舆论并非没有一些基本共识。这主要体现在,对于“扫黄”,大家都普遍认同“既要治标,更要治本”,须“建立长效机制”;同时人们也普遍认为,目前这种“媒体曝光—政府打击”治理方式,并非治本之策。

  明确了这些共识,接下来需要进一步斟酌厘清的,显然就是这样两个环环相扣的问题,其一,导致“卖淫嫖娼”滋生泛滥的“本”究竟是什么?其二,究竟如何才能实现“治理卖淫嫖娼”的治本?

  先看第一个问题。在这里,当然首先必须承认,东莞的色情业所以能发展泛滥到如此规模程度——催生出“莞式服务”、为东莞赢得“性都”头衔,当地执法部门的执法不力、不作为,甚至变相姑息纵容、提供保护,确实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重要基本背景和根源。因此,要想“扫黄”治本,“严查失职渎职人员,深挖保护伞”,确实是非常必要的重要治本内容。

  但与此同时,如果进一步站在人性、道德角度审视,显然又必须承认,作为一种古老社会现象的“卖淫嫖娼”,其之所以能够滋生并普遍存在,“保护伞”及其相应的执法不力,其实并非全部和唯一之“本”,除此之外,人性的固有缺陷、道德的不完善等等背景因素,恐怕才是其更为深层隐蔽的“本源”。这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的,“拿妇女当作共同淫乐的牺牲品和婢女来对待,表现了人在对待自身方面的无限的退化”。就此而言,“卖淫嫖娼”背后的“本”,与我们熟悉的其他许多“拿妇女当作共同淫乐牺牲品”现象背后的“本”,并无根本区别,比如那些“道德败坏”的“养情妇”、“包二奶”现象。

  这种背景下,究竟如何实现“治理卖淫嫖娼”的治本?答案显然也就不难明确了。也即,要想实现“治理卖淫嫖娼”的治本,一方面,“治本”的主要目标追求:不应该是过于简单理想化的完全彻底禁绝“卖淫嫖娼”,而应是尽可能地限制制约这一现象,有效避免其无节制的大规模泛滥;同时,这种限制也不应仅局限停留于限制“卖淫嫖娼”现象本身,更要侧重限制预防与之伴生的其他许多社会危害,如对疾病传播造成的危害、对被“当作共同淫乐的牺牲品”妇女自身造成的危害,对公权力的廉洁造成的危害等。

  另一方面,站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角度,“治理卖淫嫖娼”的“治本”的方式、途径、模式,也不应该是片面单一,而是全面综合的。比如,不能只单一依赖政府执法部门,更应调动社会本身的广泛参与,让政府与社会在治理过程中充分各司其职、各就其位;同时,也不仅只片面依赖法律惩罚、行政管制手段,更应广泛地借助道德、文化、经济、教育等各个方面层次的复合手段方式,对“卖淫嫖娼”实施多管齐下的全面综合治理。(北京青年报 张贵峰)

编辑: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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