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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喊冤:遭撞伤约定打包赔3000 后续治疗花数万

2013-08-08 11:33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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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 实习生赵忱)男子蔡某被小车撞倒后,自认为伤情无碍,与车主张某签订协议,“打包”赔偿3000元了事。却不料,蔡某在后续治疗中花费高达数万元,车主以签了协议为由拒付医疗费,蔡某将车主告到法院。市法院昨日披露这起案件时提醒市民,伤人交通事故中,伤者切莫轻易签订“打包”协议。

  2010年10月9日,张某驾驶小轿车违规倒车将蔡某撞倒。武昌交通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张某将蔡某送医院救治,为其垫付当日检查、医疗费共1000余元。

  因检查未发现其他伤情,当晚,蔡某与张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张某一次性赔偿蔡某护理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后期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然而,后续治疗中,医院诊断蔡某伤情为右侧股骨颈头下骨折。从事故发生至2012年9月,蔡某陆续在多家医院治疗,花医疗费1万余元。经法医司法鉴定,蔡某伤残等级为十级,需后期治疗费1500元,伤后误工休息时间300日,护理时间100日。

  蔡某这才觉得自己当初签订的“打包”赔付协议吃了大亏,要求张某继续赔偿,但张某以协议为由拒绝。今年5月,蔡某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所在的某财保武汉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蔡某、张某签订协议时,蔡某对其伤情是否致残尚不知晓,双方约定的3000元赔偿费与蔡某实际所受到的损失有很大差距,所签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张某对蔡某的致残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某财保武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某财保武汉公司应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付范围之外的,由张某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蔡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某财保武汉公司赔偿蔡某损失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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